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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裁字第 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351-35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92、95 條
訴願法 第 3、5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要  旨: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是行政機關就相對人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消防申報書之結果,縱未作成要式
行政處分,相對人仍可就其不服申請調閱之結果,提起訴願,並無所謂不
能救濟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