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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3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執行法函釋及裁判要旨選輯(第2版)(111年6月版) 第 496-49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訴願法 第 1、4、5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6、4、5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9、8、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71 條
要  旨:
執行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前段限期命義務人清除廢棄物
,而義務人逾期未清除改善完成的話,執行機關可依同項後段規定,先代
為清除完成後,以行政處分之方式向義務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
費用,或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9 條規定,預估必要代履行費之數
額,以發執行命令之方式命義務人繳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