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121-123 頁
送達屬事實行為,依法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並可交郵政機關為之,並 未要求一定要由作成處分之相對人自為送達,自可委請下級機關交郵政機 關為送達,因此原處分之上開送達作業決定自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