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行
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但政府辦理大型活動或國際交流,且經
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施放爆竹煙火。但在除夕及春節至元宵節節慶當日,不在此限。
(二)於室外使用擴音設施。但執行公務、涉及公共安全及公眾利益、緊
急危難救助時,不在此限。
二、於本市第一類或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
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使用動力機械從事餐飲、洗染、印刷之商業行為。
(二)使用發出聲響之法器從事宗教或民俗活動。
(三)使用樂器致發生聲響。
三、於本市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
時,不得運轉引擎試車或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清洗、修理、改裝車輛之
商業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四、於本市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
時及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
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卡拉 OK)供人歌唱。但營業項目屬經濟部公
告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視聽歌唱業」並經登記許可之營業
場所,不在此限。
(二)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室內裝修工程。
(三)使用動力機械從事營建工程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1、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2、有危及公共安全、環境污染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
之搶救、搶修工程。
3、屬連續性或必要工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五、前項第三款第三目經核准施工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日前三個日曆天(含)通知所在地里長協助告知民眾。
(二)於施工現場設置告示牌(告示牌內容應載明營建業主名稱、夜間或
例假日午間施工核准文件字號、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姓名、
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號碼、監造單位名稱及電話號碼、本府
一九九九市政服務專線)。
(三)於施工現場備妥核准文件備查並應採行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例如
隔音布、消音屋、防振襯墊、隔音罩等設施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
措施)。
六、於本公告管制區域與時間外,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
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仍依噪音管制法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七、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八、本府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北府環空字第一○三○○○九四二七號公
告及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北府環空字第一○二一四六一六六二一
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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