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為全面禁菸」公
告範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100 條第 2 項、第 110 條第 2
項及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3 款。
公告事項:一、修正本局 108 年 8 月 21 日高市衛社字第 10836614600 號公告
「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全面禁菸」。
(一)公告範圍:公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7-ELEVEN)、全家便利商
店股份有限公司(全家)、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OK)、萊爾富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萊爾富)、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美廉社)
等連鎖便利商店;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星巴克)、多吉那
股份有限公司(多那之咖啡蛋糕烘焙、MINI.D、 卡啡那)、金
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 咖啡)、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85
度 C)、路易莎職人咖啡股份有限公司(路易莎咖啡)、季洋隨行
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季洋莊園咖啡)等連鎖咖啡店;和德昌股份
有限公司(麥當勞)、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肯德基)、富利餐
飲股份有限公司(必勝客)、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摩斯漢
堡)、達美樂披薩股份有限公司(達美樂)、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
司(拿坡里)、荷商薩巴威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SUBWAY)、
丹丹漢堡等連鎖速食店,以位於高雄市境內 1 樓門市前之騎樓及
庇廊範圍全面禁菸,位於 2 樓以上或前方未設置騎樓或庇廊則不
屬公告範圍。
(二)騎樓定義:騎樓係為「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間之空間
,在上方有樓層覆蓋者」。
(三)庇廊定義:庇廊係為「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間之空間
,在上方只有遮蔽物覆蓋者」。
二、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處新
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案刊登於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另載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
球資訊網(網址:http://khd.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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