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 92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4 年度
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 92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汽車定期檢驗。
二、委託期間: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受委託廠商名冊如本所 104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
業務一覽表所列。
三、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桃園監理站公告欄,本所
中壢監理站公告欄,本所新竹市監理站公告欄,本所苗栗監理站公告
欄。
四、其他規定事項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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