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良友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20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3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良友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20 家汽車代檢廠
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二、委託期間: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受委託廠商名冊如本所 103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
業務一覽表所列。
四、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士林站公告欄。
五、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林志堯(聯絡電話
:02-27630155 分機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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