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良友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24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13
年度委託定期檢驗等相關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汽車定期檢驗等相關業務。
二、委託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受委託代檢廠名冊如本所 113 年度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一
覽表(如附件)所列。
四、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士林監理站、基隆監理站
、金門監理站及連江監理站公告欄。
五、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陳為新技士(聯絡
電話:02-27630155 分機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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