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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09800120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251 期 36555-3679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5 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B0170002
要  旨:
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等 13 項,並自即
日生效

全文內容: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部分規定(參閱交通部電子公路監理網 ht-
          tp://202.39.131.142/weblaw.htm)

附    件: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三之一、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
          三之二、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自一00年一月一日起實
          四、靜態煞車
          十八、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
          二十五、安全玻璃
          四十二、動態煞車: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四十二之一、動態煞車:自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四十三、防鎖死煞車系統
          四十三之一、防鎖死煞車系統:自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四十九、座椅強度
          五十二、非氣體放電式頭燈
          五十二之一、非氣體放電式頭燈:自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六十、含視野輔助燈之照後鏡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交通部民國 98 年 3  月 2  日交路字第 0980001654 
  號令,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交通部民國 99 年 3  月 31 日交路字第 0990002690 
  號令,修正第 2  點規定。
3.本筆資料,依據交通部民國 111  年 8  月 11 日交路字第 111501047
  35  號令,廢止,自 111  年 8  月 12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