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文字內容,並自公布日生效。
依 據:依 97 年 7 月 11 日以經工字第 09704603480 號令修正發布之「興辦
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 7 條
第 3 頊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為加強管制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計畫,及維
護善意第三人權益之信賴保護原則,於毗連非都市土地登記簿謄本註
記相關文字以利管制。
二、依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日期,於毗連非都市土地登記簿謄本註記相關
文字如下:
(一)97 年 7 月 11 日(含)以後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案件:本筆
土地依據桃園縣政府○○年○○月○○日○○○字第○○○○○○
○○○○號函核定○○○(興辦工業人)擴展工業計畫,限其自取
得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日起二年內,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未能完成
使用者得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年,違反者,廢
止原核定,並恢復原編定,移轉他人時,亦同。
(二)97 年 7 月 11 日以前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案件:本筆土地依
據桃園縣政府○○年○○月○○日○○○字第○○○○○○○○○
○號函核准變更編定,限○○○(興辦工業人)於民國 100 年 7
月 10 日前依准定之擴展工業計畫完成使用,違反者,廢止原核定
,並恢復原編定,移轉他人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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