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自公告日起至 109 年 7 月 15 日止,公私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
教職員工生,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依 據: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 16 次會議決議。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規定:「中央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
置或措施。」。
三、傳染病防治法第 7 條、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行
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及第 100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對象:停止出國(境)人員包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
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前開停止
出國(境)人員確有出國(境)之必要者,得依教育部所定基準專案
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許可。
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9 年 7 月 15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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