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訂定新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當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
助或捐贈金額限制規定;新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或年度收
入總額達一定金額管制規定;新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
原則;新北市政府捐助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
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並自中華民國 1
13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3 項、第 24 條第 3 項及第 50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新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文化法人)當年度對個別團體、
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以下
者,得超過該法人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二、文化法人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 1 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 1,000
萬元者,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並制(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三、文化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規定如下:
(一)文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
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業務行為之過程中,不
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
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
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二)本原則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
、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
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三)文化法人應恪遵國家法令,落實誠信經營,以廉潔、透明及負責之
經營理念,制(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
(四)文化法人制(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應主動公開揭露,並包含下
列規定:
1.依業務性質,明定不誠信行為之具體範圍。
2.就行賄及收賄、提供非法政治獻金、不當慈善捐贈或獎助、提供
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侵害智慧財產權及利益衝突等行為,訂定防
範之作法。
(五)文化法人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積極落實誠信經營規範之承諾,並於
內部管理及外部活動中確實執行。
(六)文化法人本於誠信經營原則,應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
。但為達文化法人之設立目的不宜公開者,不在此限。
(七)文化法人如有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之法人或團體進
行業務往來,應考量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
對象,是否涉有洗錢行為或資恐行為。
(八)文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文化法人防止不誠信行為,並
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確保誠信經營規範之落實。
(九)文化法人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
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並應隨時檢討。
(十)文化法人之董事長、監察人、經理人應定期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
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十一)文化法人之誠信經營規範,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四、政府捐助之文化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
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如下:
(一)由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財團法人董事、監
察人總人數之一定比例,應依每次改選時,該公法人所捐助或捐贈
基金數額之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例;其非整數時,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二)各公法人代表人選之推薦方式,應以書面敘明推薦之理由及被推薦
者之簡歷,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後,報請新北市政府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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