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稅單送達催繳取證管制考核要點」,並自中華民
國 96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 查照。
說 明:一、檢發「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稅單送達催繳取證管制考核要點」1 份。
二、本府 92 年 4 月 1 日府稅管字第 09205200200 號函修正發布之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稅單送達管制考核要點」同時停止適用。
正 本:花蓮縣稅捐稽徵處
副 本:本府行政室【法制課、文書課(刊登縣公報)】、人事室、花蓮縣稅捐稽
徵處
附 件: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稅單送達催繳取證管制考核要點
一、為養成本處同仁積極負責態度,以提高稅單送達率,俾避免稅捐逾核
課期間遭致註銷,藉以增裕庫收,特訂定本要點。
二、稅單之送達取證,應確實依照稅捐稽徵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三、稅單送達情形之管制:
(一)資訊管理課得依業務課之需求於限繳日期屆滿後十日內,就滯納案
件列印未繳納清冊一式二份,送達業務單位核章後,作為催繳及取
具稅單送達回證之依據。
(二)對於習慣欠稅之納稅義務人及稅額逾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以上者
,其繳款書應派專人專案送達取證或用雙掛號郵寄,逾期不繳者,
應於滯納期屆滿後完成催繳,並連同稅單送達回證,立即交由執行
單位儘速移付執行。
(三)資訊管理課得依業務課之需求於各稅滯納期屆滿十日內列印欠稅清
冊,送業務單位核章後交由各服務區人員,於滯納期滿後積極完成
催繳取證,並即迅交執行欠稅單位審核簽收處理。
(四)展延送達日期案件,應將資料註記電腦檔。
(五)各稅應以其滯納期滿後七十日內所列印查定件數為管制之依據。
(六)資訊管理課得依業務課之需求於各稅滯納期滿七十日內列印未送達
稅單清冊一式二份,送業務單位各服務區人員繼續追查新址,辦理
送達與註記。
(七)資訊管理課應於各稅受委託機關大批催繳展延限繳日之滯納期滿後
二個月又十日內列印未送達稅單清冊交由業務課編製成績表(如附
表)據以考核。
四、未送達稅單之抽查:
(一)服務區人員及經受委託機關協辦送達而未能送達者,服務區人員除
應再查詢新址俾利再予送達外,各稅目股長應本於職權積極協助解
決稅單送達疑難。
(二)對於未送達稅單暨公示送達稅單,應由審核員擔任抽查工作,採書
面審核為原則,公示送達部分,就全部件數檢查是否符合稅捐稽徵
法第十八條及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未送達稅單部分,除對稅額五
萬元以上案件應逐件檢查外,應就各稅服務區人員其他未送達稅單
件數之百分之五(不足一件時以一件計之)加以抽核,抽核情形與
結果應在未送達清冊內詳加註記並註記日期及蓋章備供複檢。
(三)未送達稅單於職務調動時,應列入移交,並繼續查明新址追蹤送達
。
五、獎懲依據:財政部稅務人員服務獎懲標準表辦理。
六、考核獎懲標準:
(一)各級人員當年度稅單送達成績獎懲標準:
1.服務區人員:
(1)地價稅、房屋稅、娛樂稅、牌照稅(以下簡稱各稅)之稅單送
達獎懲標準如下表(以下簡稱為獎懲標準表):
┌─────┬────┬────┬────┬────┐
│獎懲別 │嘉獎 2 │嘉獎 1 │申誡 1 │申誡 2 │
│ │次 │次 │次 │次 │
│稅單送達率│ │ │ │ │
│稅目 │ │ │ │ │
├─────┼────┼────┼────┼────┤
│地價稅 │98%以上│95%以上│90%以下│85%以下│
├─────┼────┼────┼────┼────┤
│房屋稅 │98%以上│95%以上│90%以下│85%以下│
├─────┼────┼────┼────┼────┤
│娛樂稅 │98%以上│95%以上│90%以下│85%以下│
├─────┼────┼────┼────┼────┤
│牌照稅 │95%以上│92%以上│85%以下│80%以下│
└─────┴────┴────┴────┴────┘
(2)各稅服務區人員未依財政部稅務人員服務獎懲標表規定辦理,
致稅單不能送達者,應依相關規定議處。
(3)未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不得公示送達。
(4)各稅服務區人員稅單送達率雖達敘獎標準,經查如有回證未於
本要點第三點規定期限送交執行單位簽收者,不予敘獎。
(5)主管兩個稅目者,依所主管稅目稅單送達率,以簡單平均數計
算辦法進行獎懲。
(6)各稅服務區人員遇輪調時,以其於該服務區該年度該稅經管開
徵件數占全年開徵件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仍依獎懲標準表獎懲
之,但其後續之取證及催繳工作如由後任辦理者,應對後任者
獎懲之。
(7)經抽查發現服務區人員有可送達而未送達案件或展延送達案件
未註記電腦檔者,應視情節輕重懲處。
2.股長、課長、分處主任:
(1)股長、課長、分處主任以全股、課、分處之平均數,比照服務
區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各稅總成績未達嘉獎一次標準者
,股長、課長、分處主任不予獎勵。
(2)股長、課長、分處主任遇缺,由他人代理達六個月以上及代理
期間之開徵件數達該股、課、分處全年開徵件數二分之一以上
者,代理人按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或依相關稅目平均標準值獎
懲,但後續之抽核及督導由後任辦理者,對後任獎懲之。
(二)獎懲後未送達稅單,再送達之獎懲標準:
各稅股長對未送達稅單,除依本要點第四點之規定從旁輔導送達外
,對於該年度累計之未送達稅單,應督導服務區人員查明新址再行
送達;各服務區人員經再送達而徵起稅額達全年度二十萬元至五十
萬元者嘉獎乙次,達五十萬元以上者嘉獎兩次,各股屬員過半數敘
獎者,其股長、課長或分處主任按其敘獎獎度多數者比照敘獎。
(三)未送達稅單逾核課期間註銷之懲處:
1.稅額逾五萬元以上未送達案件,各稅股、課長應每年逐件檢查是
否確為無法送達。
2.各稅股長對未送達案件於逾核課期間註銷前,應再抽查百分之十
,若發現能送達而未送達者,應再查明責任歸屬,簽報處長予以
議處。
七、本要點應考核之各稅,其有關考核資料,由資訊管理課依本要點第三
點第七款規定時間,確實按各稅目一次列印交由各業務單位簽核後,
於二個月內移人事室辦理獎懲。
八、本要點溯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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