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局 98 年 4 月 l 日北法預字第 0980012
873 號函辦理。
二、貴局開立之舉發單係針對相對人有關違反消防法違法事實之告知,尚
未對相對人造成具體之法律效果,其本質為觀念通知,不得依訴願法
提起訴願,而縣府依舉發單之違法事實,另開立之裁處書始為行政裁
罰之處分。
三、倘 貴局就同一舉發單,同時請求相對人依消防法相關規定限期改善
之行為,則係請求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其本質為行政處分。
正 本:台北縣政府消防局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消防署(秘書室【法制科】、火災預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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