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108-118 頁
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認定廠商違法情節重大而撤銷決標 ,契約關係即消滅,應視同自始未決標,亦不能為後續之簽約程序。且撤 銷決標亦屬行政處分,如行政處分有效存在,雖內容不當或違法,在行政 法院未依行政訴訟程序撤銷前亦具效力。因此,廠商請求履行對待給付, 因契約根本未成立而無理由,僅得依同法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循行政 訴訟程序請求因準備投標之支出費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