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5年版)全一冊 第 138-160 頁
上訴人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係以影響選民之投票意向而為對價 性財物之交付。上訴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訴請判決被上訴人當選無效,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 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