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66-167 頁
機關受理申請後,自得依職權審酌有無重開行政程序之原因及確定之處分 有無撤銷、或變更之事由,如認當事人之申請有理由者,即應准予重開行 政程序,並決定是否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惟倘認當事人申請為無理由或雖 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即應駁回原告之申請, 俾當事人得循行政爭訟途逕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