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58 頁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勘 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勘驗時未通知原告到 場且無事實上困難無法通知當事人之情形,該勘驗行為顯有瑕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