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4年版)第一期 484-498 頁
獎勵金之發給,係由公立醫療機構按照醫師之職位類別及經評定之服務成 績等事項,在相關醫療基金預算範圍內予以計算核發,乃公立醫療機構為 達醫師專勤服務,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決定發給獎勵金之授益行政處分 。至原告所簽署之服務切結承諾,‧‧‧無非重述公務人員任用後「禁止 兼職義務」,是原告兩人本於公職醫師身分所為恪遵專勤服務規定,並願 竭誠服務病患之書面誓言,與行政契約之成立與否無涉。再按切結承諾之 法律性質,亦非當屬對等平行關係之「承諾」意思表示,而成立公法契約 。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