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416-419 頁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係指於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作成同時,為達一定行政目 的,而以附款方式,課加處分相對人之負擔。是以若原處分機關廢止原授 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係相對人未履行該負擔之義務所致,乃相對人所 預見或有可歸責事由,爰例外溯及既往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