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辦法規定,街頭藝人雖得申請取得活動許可證
,而於該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惟應受該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及各公
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主管機關得廢止違反者之許可,並令其 1 年內不得
申請核發許可。又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實施要點第 7 點、第 8
點、第 9 點及附表一即現行稽查作業表規定「於未獲許可之場所進行展
演」、「使用空間超過相關規定」為違規項目之一。則臺北市街頭藝人進
行公開展演,應配合主管機關之查驗及管理,若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將以
現行稽查作業表之標準予以記點,經記點累計達 9 點以上,得廢止其活
動許可證,且於 1 年內不得再行申請許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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