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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7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
民法 第 203、2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 條
要  旨:
按國防部設立軍事學校,係以公費教育方式,鼓勵學生接受軍事教育,進
而成為各軍種幹部來源,解決軍士官缺額補充。而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
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係作為處理事項業務之依據,以確保享受
公費待遇之學生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並於畢業後依約按受
分發各部隊及軍事機關學校完成服務,以解決軍中幹部來源之問題,為達
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亦未逾越合理之範圍。此項規定並作為與接受公費教
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且經學校與公費學生訂立契約後,即成為契
約之內容,雙方當事人自應本誠信原則履行契約上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