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於履約期間內,如同時存有數個標案之情形,而未能進用標準僱用足額之 原住民者,其應繳納代金之數額仍以履約期間內之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 工資計算,而非就個別政府標案分別計算、繳納。此外,參與政府標案投 標時,廠商亦應事先評估其履行僱用一定比例原住民義務之能力,以及其 如未能足額進用而代之以繳納就業代金方式時,是否因代金過高而難以負 擔等相關風險,自難以其空言僱用足額原住民身分員工有事實上之困難等 語,即卸免其法定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