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40-42 頁
行政人員以引誘或教唆違法等不正當手段,使原無違章故意之人產生犯意 而實行違章行為,進而蒐集其違章證據,施以行政處罰的情形,在執法手 段上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亦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行政行為 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以及同法第 9 條行政機關應就當事人有利不利 事項一併注意的原則,且逾越公益維護的必要程度,因此所得的證據資料 不具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施以行政處罰的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