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後段係規定,訴願事件有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 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亦即若 當事人依法提起訴願者,應即認其所為之先位撤銷訴訟之訴訟要件具備, 並先位撤銷訴訟為合法,但若法院認定所提出之先位撤銷訴訟,欠缺權利 保護必要者,自得無需將訴願決定撤銷,而可由法院逕為實體審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