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人民請求國家為一定之行政處分,必須以人民對國家享有公法上之請求 權為前提,始得為之。次按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 所請求之輔助購宅款、搬遷補助費及自行增建房屋超坪補助款等,係以具 有該條例第 3 條第 2 項原眷戶之資格為前提要件,從而原眷戶經主管 機關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或第 3 項規定註銷國軍 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後,即不再具有原眷戶之資格,自無從享有請 求主管機關作成核發相關款項之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