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210-212 頁
建築基地面臨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係因具備一定之條件而成立之公用 地役關係。主管機關依實際情況就其是否成立,寬度如何所為之認定,係 對於私有道路法律地位所為具有拘束性之確認行為,性質上屬確認之行政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