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被保險人死亡前,保險人均未審定其一次老年給付,被保險人自未取得 該財產上之權利,又保險基金並非被保險人之私產,被保險人死亡,其遺 屬所得領取之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故應以 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自有別於依法所得繼承之遺產,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及第 65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意旨,應由所定之當 序遺屬承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