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113-114 頁
未依法取得認許之外國法人在台為履行系爭合約而設置之臨時機構,有其 一定之組織及目的,亦在台設有一定之事務所及代表人,且有財務之收付 ,擁有獨立之財產,應屬非法人團體而具有當事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