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規定係賦予納稅義務人就已 完納稅款之違法課稅處分申請稅捐稽徵機關重開行政程序予以撤銷,作成 退還溢繳稅款之行政處分。是以,納稅義務人未自行或依稅捐稽徵機關之 核定繳納稅款者,因無溢繳稅款可資退還,即不具備前開申請退稅規定之 請求權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