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關於都市計畫事項,受處分人認有不服而提起訴送,應認都市計畫本含有 行政機關就其執掌事務,依其專業知識所為之決定,此非司法機關所能干 涉。故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所為之 5年定期通盤檢討所作必要之變 更計畫,屬法規性質,並非關於具體事件之處理,亦未因此直接限制一定 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並非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以提起撤銷 即循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