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作為海關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其核定完稅價格所應依據的價格,依 序為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同樣貨物的交易價格、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 國內銷售價格、計算價格及合理價格。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 規定,是指海關依據所查得的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時,應儘可 能以貼近買賣雙方實際交易價格為依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