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 ,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又裁處罰鍰,依行政 罰法第 8 條、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除依行政罰法規定之減輕或免除 及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不得低於法定罰鍰之最低額,否則即有 裁量逾越之違法。復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附表第 19 項次規定,僱用人數一百人以上之事業,第一次違反勞動基準 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處 4 萬至 8 萬元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