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教科書之內容關係教育政策之落實及提昇國民競爭力之目的,其選用理應 取決於教科書之編撰、企劃及品質之優劣等,而非依業者提供教師之輔助 教具或贈品多寡決定,是以教科書出版事業提供教師之物品,應以教學時 確有必要使用者為限。倘教科書出版業者認其所提供物品內容與使用特定 教科書教學具有直接關聯,而有提供之必要,則應將之納入教科書內容, 俾所有教師學生均有相同機會使用學習,而非於選書之際,由業者自行決 定提供之學校及對象,否則將造成不公平現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