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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4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4年版)第 744-77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37、5、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9 條
水利法 第 82、83、83-1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27、3、4 條
要  旨:
核發配合施工獎勵金之核發目的在於鼓勵民眾配合政府加速水利事業公共
建設,獎勵民眾先行提供私有土地,紓緩土地取得之阻力。是需地機關為
順利執行徵收而取得用地,於法律所定之補償以外,加給被徵收土地所有
權人獎勵、救濟等名目之給予,為授益處分之性質,而有關施工獎勵金並
非憲法基本人權之保障,而係基於工程便利目的之附加給付,因此相關發
放辦法之規定,司法審查之標準應採「合理標準」,亦即倘若法規之規範
內容,與其目的具有合理關聯者,即為已足。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