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56-158 頁
就民法學理對不當得利制度之分析而言,「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之指涉 對象在於「給付型不當得利」,而不及於「侵益型不當得利」,二者在民 事法體系中固有其探討之必要,然於行政法之請求權體系中,著重之焦點 在於調整損益變動以使法律關係回復至適法之狀態,而因侵害權益造成之 不當得利,多可以透過損失補償制度或者國家賠償來填補,故不需要將民 法上各種「不當得利」類型均類推適用於行政法體系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