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判斷及認定,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 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又對於在經濟實質上已 具備課稅構成要件者,雖納稅義務人蓄意使外在之外觀或形式不具備課稅 要件,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有租稅規避之情事者,為正確計 算應納稅額,稅捐稽徵機關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 調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