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83-385 頁
行政處分作為國家在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法律行為,其影響與私人 法律行為有別,故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非如民事法律行為因違反強行規 定即一律歸於無效,而是採「重大明顯瑕疵」原則,限於行政處分之違法 瑕疵達於重大明顯之程度,才屬自始不生效力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