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570-572 頁
有關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之使用,須先向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核後為准駁之決定,倘經「核准」,尚須簽訂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行政契約;並非逕由申請使用人與主管機關互相 表示意思一致,即成立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