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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3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350-35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93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24、3、31、60 條
要  旨:
行政機關雖於處分說明欄中記載:「本府保留事後之附加、變更或修正權
力。」,惟因其欲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修正權力之標的為何付諸闕如,
核與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關於附款之規定即有不同。且行政處分不容許出
現不確定之狀態,是似此未明確記載標的之保留,應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