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係基於都市計劃法第 39 條之授權,都市計劃法未
授權臺灣省政府再將訂定限制人民權利之法規命令之權限,再行委任予次
級政府。另基於法位階理論,法規命令不得與上位之法律或憲法牴觸,且
此所謂之法律,並不限於作為母法之授權法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場所,應距離特定場所五十公尺以上,機關公
告內容則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之規定相衝突,而將電子遊戲
場之營業場所,應特定場所五十公尺之限制,增加為一千公尺,係未經授
權而增加法律之限制,應屬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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