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424-430 頁
行政契約中有因性質特殊,須特別條件限制者,應予遵守,且不得違反法 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適用。而行政契約之締約為要式行為,只要締約雙方 有書面之交換可認為有締結行政契約之意思即為已足。對此行政機關與人 民間尚不得以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就罰鍰之免予執行而為約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