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602-604 頁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之先行移置 行為,係因廢棄車輛有占用道路之違規情形,須由警察機關為移置車輛之 必要措施,類似於「即時強制」或「事實行為」,並非原處分於行政程序 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核無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之適用,亦不因車 輛移置事實行為之執行而影響被移置之車輛發生政府得依廢棄物處理之法 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