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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3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4、105、10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2、37、38、39 條
要  旨:
農用核發證明辦法實際是作為輔助農業發展條例認定「農業用地」有無作
「農業使用」,故主管機關審酌是否核發證書審酌之核心事項,應係申請
之土地是否為農業用地並因此作農業使用。申請之土地以及其上相關農舍
、農業設施既然均有使用執照或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證明,堪認該土地
乃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自符合同辦法第 4  條規定,亦無同辦法第 5  
條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者之情形,主管機關自應依照申請核發農用核發
證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