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農用核發證明辦法實際是作為輔助農業發展條例認定「農業用地」有無作 「農業使用」,故主管機關審酌是否核發證書審酌之核心事項,應係申請 之土地是否為農業用地並因此作農業使用。申請之土地以及其上相關農舍 、農業設施既然均有使用執照或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證明,堪認該土地 乃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自符合同辦法第 4 條規定,亦無同辦法第 5 條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者之情形,主管機關自應依照申請核發農用核發 證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