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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3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 條
行政罰法 第 1、21 條
農藥管理法 第 55、56、7 條
關稅法 第 6 條
要  旨:
對於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標的物,因該物之存在具有危險性,立法目的在
經由禁止持有之手段,以達成預防性目的,並非以制裁為目的,是其沒入
並不具有行政處罰性質,尚無行政罰法第 21 條規定之適用。因此,依農
藥管理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沒入偽農藥時,不問行為人或持有人
有無故意或過失,亦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應沒入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