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同法第 123 條規定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得由 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行為人檢具切結書報名參加觀光 旅遊局之活動,切結書之性質為準負擔,行為人違反切結書收住居家檢疫 者,觀光局自得廢止其參加活動之資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