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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3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36、43、9 條
民法 第 769、770、940、944、947 條
水利法 第 78-2、82、83 條
土地法 第 14、2、41 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 5 條
要  旨:
未登記之不動產係指應登記而不為登記之不動產而言,土地既係水利用地
,依法免予編號登記,自無從因時效之完成而取得所有權。此外,土地是
否位於河川區域,自應視系爭土地是否位於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河川區域
線內。至於劃定河川區域內之土地是否經都市或非都市計畫機關配合辦理
使用分區變更為河川區,並不影響河川區域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