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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3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23-42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 條
公司法 第 102、113、17、17-1、24、26-1、387、5、6、7、79、9、9 條
要  旨:
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之申請,固依公司法規定就所附文件為形式審查而核
准,惟如事後發現核准登記處分與事實狀態不符而有違法情事時,自得依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撤銷核准設立登記之處分及其後續以該錯
誤事實為基礎所為核准相關登記之處分。況申請公司登記者對資本額之重
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行政處分,依同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