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版)第 503-515 頁
按「有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 將權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縱其 未將委任或委託之權限收回,仍得自行受理人民之申請案並為准駁之決定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判字第 1916 號判例意旨參照)。故縱使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規定事項 ,已依上開辦法第 16 條規定將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辦所轄鄉(鎮、市 、區)公所辦理,仍得自行受理人民之申請案並為准駁之決定。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