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2年版)第 606-620 頁
故意、過失為違反行政法而應受處罰行為之責難基礎,且故意為明知而觸 法,過失為疏失而違法,故意、過失本身對法規範之違誤有著不同的受責 難程度,因此對比較苛責之故意行為,為裁處之機關當然要就「故意行為 」負舉證責任。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